日军窃取到国外等重大立功表现,因无其他证人、证言、证物,属于孤证,本院不予采信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宋开顺,利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,以隐瞒历史罪行为目的,杀害前来投资考察的日本客商,手段特别残忍,影响特别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;
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量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;
被告人历史上曾积极配合侵华日军,捕杀我抗日志士。罪行特别巨大,影响极其恶劣,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,对其反革命罪予以追诉。检察机关以上各项指控成立。
据此,根据被告人宋开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、一百三十二条、第九十七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宋开顺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宋开顺犯反革命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宋开顺犯盗窃罪,数目特别巨大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三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宋开顺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全部财产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”